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特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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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4:57
根据公司法: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4:57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授权下,还可以行使部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
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