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食用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可处以下列那些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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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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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5:04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对王某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但《食品安全法》对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罚则,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当视为失效或变质产品,故对王某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直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不正确,其理由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虽然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但《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明确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条款也只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没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况且,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不能直接入口,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混为一谈,更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问题食品添加剂进行查处。
二、食品添加剂虽不属食品,但它属工业产品,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管。就本案而言,过期食品添加剂是否失效或变质,只有经过检测检验才能做出判断。在没有检测检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把过期食品添加剂当作失效或变质的工业产品来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销售的过期食品添加剂属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过期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范畴。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某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更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