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4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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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3 19:27
《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可以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实施抢夺时未使用也未显露凶器;二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三是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的规定,上述第一种情形,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杨某最初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在去盗窃的途中,另外起意而实施了抢夺行为,但是他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并没有实际使用也没有故意显露这些工具,同时也不具备使用或者故意显示这些工具的意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威胁或者遭到损害,故杨某不能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