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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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4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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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2:25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
详情可以参考http://ke.baidu.com/link?url=2qQNMywvXXfkkuat1qmQZ9beEvyGhBLzn59vpCNCN5MpN-YT5J5LBTRignL7c0AWlv4nhX2VxBPpj0uRXAPH5_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2:26
上诉过程中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二审中辩护词还是要的吧,没答辩状之说吧,宣判前就没什么好说的了,也就是无罪或者是从轻判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2:26
1.根据对一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存在违法等相关事项进行阐述,提交上诉状
2.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作为判决前的最后一次自行辩护,可以阐述发表自己无罪、罪轻辩护或表示认罪、认真改造等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2:27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一般应当提供上诉状,一式三份。口头上诉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是以书面形式为主。
答辩状在刑事诉讼中准确的讲是辩护词,一般是辩护人在庭后提交,被告人的自行辩护会被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无需另行提交。
在法庭宣判前,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并没有明文规定陈述何种内容,可根据庭审需要陈述自己最后的观点,一般被告认罪的案件其陈述的是希望减轻处罚的根据等认识问题,不认罪的重申不认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