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4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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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3:57
检方指控,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有明利用担任姚叶和石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处副*、*,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宁夏公路管理局**、宁夏交通运输厅副*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4万元,以及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万元。杨有明还利用担任宁夏公路管理局**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价值人民币40.98万元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案发后,杨有明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上缴赃款306.38万元。
双开处分
2015年02月28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员、副*杨有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贪污*;接受礼金。杨有明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杨有明开除党籍处分;经自治区监察厅研究,并报自治区*批准,决定给予杨有明行政开除处分;收缴杨有明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0月1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了杨有明受贿一案,杨有明被控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杨有明刑事责任;对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杨有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属自首。
庭审中,杨有明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伏法。其辩护人认为杨有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杨有明减轻处罚。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