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父母户口子女的履历表由什么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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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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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13:17
父母迁移户口投靠子女时:
1、子女履历表(是否符合被投靠条件)应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负责报送;
2、由其上一级*机关(局)负责审批(查)该项在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父母投靠子女迁移户口,需要出具的证件、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老年人优待卡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