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度规定报考其他单位必须辞职,这符不符合规定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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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04:40
想换工作是找好下家再辞职还是裸辞,这个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最终一个标准是:辞职难度和找工作难度相比较。如果是找工作很难,辞职并且得到批准很容易,那么就应该先找工作,反之,则应该先辞职。
除非经济不紧张、对工作不是很迫切,否则每个人都希望在这家单位离职,马上到下一家单位办理入职,来一个“无缝对接”。
但是,既然有手续,就需要程序,需要时间。而劳动合同法是不允许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员工通常办理离职手续的流程如下:提前三十天(试用期三天)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同意离职-->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做健康检查-->办理工作交接-->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时间一般最快也要一个月以上。当然也有可能急辞。
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04:40
不符合,报考不影响工作,公务员法都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