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强制保险上路行驶 发生交通事故怎样定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56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00:20
1、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非是损失分担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肇事方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肇事方必须就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2、肇事方应承担相当于交强险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中国*《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鉴于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均在限额之内,自然也就必须全部由肇事方承担。只有在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或不在限额之列的损失,才能按事故责任分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00: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条既是规定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也是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以及保险公司的免除责任条款。
一、 保险公司垫付责任及追偿权的情形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免除的情形
在发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保险公司免除责任赔偿的范围
关于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范围限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因人身伤亡造成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