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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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6 03:04
开具*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