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后出了事故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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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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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3 10:24
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情,同桌酒友是否负责,关键要看其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关键要看其过错的大小。
一起喝酒的人出事情,同桌酒友有下列行为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有相关疾病或不能喝,仍劝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之所以认定同饮人对酒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酒友一起喝酒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相互提醒、相互照顾、相互保障安全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同饮人未尽到提醒、照顾和保障酒友安全的义务,则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和郭某、陈某、闻某相约吃饭、喝酒。李某在喝酒期间出现呕吐、砸东西等醉酒症状。当晚,郭某等人将李某带至陈某的住处,四人留宿于此。次日,李某出现异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的死因系酒精中毒。案发后,李某的亲属将郭某等三人诉至*,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0余万元。*经审理后,判决郭某等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生效判决指出,郭某、陈某、闻某在喝酒过程中,对共同参与饮酒的李某负有相互提醒、照顾等保障安全的义务。
关于责任分配的问题,*生效判决指出:首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酒量及醉酒后,对自身身体机能产生的影响,所以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本案当中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等三人存在对李某劝酒的行为,在李某出现明显醉酒无法自控的行为时,三人采取了一定措施护送李某至陈某住处,应认定三人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再次,三人在明知李某出现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未及时联系李某家属和送医治疗,有一定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该过错较为轻微。
综合考量李某与郭某等人的过错程度,最终认定由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郭某等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其他责任:
对于喝酒过程中的灌酒、劝酒、遗弃酒友导致酒友死亡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强行灌酒导致酒友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形中,同饮人明知自己灌酒的行为可能发生酒友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就是一种典型故意杀人的行为。
明知酒友不能喝酒仍强行劝酒导致酒友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饮人在明知酒友身体不适或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仍然劝酒的,属于应当预见到其劝酒行为可能导致酒友死亡而没有预见到的情形,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遗弃酒友致死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同饮人在酒友已经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或者在酒友因喝酒而诱发疾病,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弃酒友于不顾,导致酒友死亡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同饮人已经成为了醉酒酒友唯一可以依靠的人,如果他不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救治,酒友将失去被及时救助的机会,出现死亡也就成为大概率事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