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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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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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21:59
劳务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包含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有特殊要求,劳动者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提出并与之协商。一旦达成共识,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将该项要求写入劳动合同,赋予其法律效力。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