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申请过境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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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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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30 00:55
持申根过境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它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最长逗留期为5天。
1. 有关使馆和总领馆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情况见第5条
2. 申请签证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本人按预约时间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不满16岁的申请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一个信得过的人递交签证。申请签证须先预约,预约时须提供签证申请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并索取自己的预约号码。属于德国驻北京大使馆辖区 (辖区范围见本须知第五条)只能通过电话010 65321925预约。预约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四: 上午8:00-11:45;下午13:15-16:30
周五: 上午8:00-11:45;下午12:30-13:45
德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接待时间:
a) 办理签证时间 (只受理有预约者):周一至周五13:30-16:30
b) 领取护照时间 :周一至周四15:00—16:15,周五12:30-13:30
c) 咨询电话 : 010 85329100 (周一至周四 13:00-16:30,周五13:00-15:00) ,
010 85329300(24小时中文语音电话)
3. 所需材料1) 2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三张相同的白色背景的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片
2) 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护照复印件
3) 目的地国家的签证
4) 机票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a) 没有父母双方陪同的未成年人:须提供或由父母双方在使馆亲笔签字或者经过公证的父母双方/或行使抚养权者表示同意的声明。
父母离异的孩子:须提供父母离婚证书和抚养权证明原件。
b) 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4. 签证费:签证费为35欧元,以人民币支付。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及预约均免费。
5. 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 当前工作、居住在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的签证申请人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地址:上海市吴江路188号,静安新时代大厦14层,邮编:200041
电话:(021)62171520,传真:(021)62180004
2) 当前工作、居住在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签证申请人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地址:广州市环市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19楼,邮编:510098,
电话:(020)83306533,传真:(020)8331703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
入 口 : 北 侧
邮 编 : 100600
预 约 电 话 :0086(10) 65321925
传 真 : 0086(10) 6532 3557
电 话 : 0086(10) 85329000( 不 是 预 约 电 话)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律领事部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申请过境签证须知 2006年3月版
3) 当前工作、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的签证申请人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地址:香港中区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21楼(unitedcentre,21st.floor;95queensway-central,hongkong)
电话:(00852)21058777传真:(00852)21058788
4)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5) 德国驻成都总领事馆不签发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