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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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3:14
上课期间学生受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