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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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4:30
违约金的约定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经共同协商,对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协议的行为采取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遵守协议一方,同时促使另一方能够完全履行协议。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约定的金额要考虑一方违反约定时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一般要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在借款合同、欠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还能够主张利息呢?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颇多争议的,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本人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是在借款合同或者欠款合同中,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是远远高于利息的,所以,在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以所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完全能够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前提下,如果再主张利息损失的话,从某种方面来说加大了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个人认为,违约金与利息不宜同时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