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初次施行和修订后继续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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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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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0:28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初次施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且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专门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法规。
云南省*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云南新修订防艾条例出台公布后,社会对以上条款高度关注并产生一定争议。云南省有关各方专门作了研究后认为,以上条款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冲突。
首先,*《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而云南新修订防艾条例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单独告知他们的配偶或者性伴侣,不属于上位法禁止“公开”的内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这意味着在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侣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和大众健康权益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有严格标准和要求,不是公开信息。
第三,云南省新修订防艾条例相关条款已充分考虑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权的保护。比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单位或者组织。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艾滋病检测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将确证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及其治疗服务信息告知本人,对*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单位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