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费用用途 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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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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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1:33
关于用*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这里要说明的是,将《廉政准则(试行)》中的用*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中的用本单位的信用卡去掉,说明了只要是动用*,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