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6:33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6:09
因为保单上车船使用税就已经是完税证明了,不需要单独开具*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6:10
上年的时候,保险公司是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与车船税都是地税税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讲车船税与保费开在同一张*上。
但今年因为营改增,保险公司改为交*,*是国税税种,所以不能与属于地税的车船税合在一张*上。
如果你有需要打印车船税完税证明的话,可以到地税局的办事大厅打印。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经*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按照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免征车船税的有:
①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②拖拉机。
③捕捞、养殖渔船。
④军队、*专用的车船。
⑤警用车船。
⑥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⑦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除此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6:11
上年的时候,保险公司是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与车船税都是地税税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讲车船税与保费开在同一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