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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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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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04:19
办理条件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贵州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若干提取条件中的购房提取并且材料齐全;
2、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
办理材料
一、《贵州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增量)支取申请书》 (必备项)。(请到申请人单位开具,如单位无,可到中心服务大厅、建行建设大厦支行或建行京瑞支行【云岩广场】领取)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必备项)
三、其他资料:(根据具体情况选项)
(一)购房:
1、购商品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房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签约日期起一年内。 所需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房开公司公章)。
2、购二手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房行为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半年以后,一年半以内。 所需资料:《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注:系配偶方购房的,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主购人缴交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本人“公积金职工流水账”(不在省直单位缴存的需提供);若配偶单位未缴交公积金的,由单位出具未缴证明;若配偶无业,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无业证明。
(二)归还贷款: (注:省直公积金贷款和在建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须办理按月委托扣款业务)。
1、正常还款: 与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未来一年以上还款计划表(需加盖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中心允许一次性提取未来一年的还款本息额度)。
注:必须首先使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人公积金账户额度(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本年度归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本息还款额,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主贷人缴交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主贷人“公积金职工流水账”(不在省直单位缴存的需提供); 若配偶单位未缴交公积金的,由单位出具未缴证明;若配偶无业,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无业证明。 配偶可提取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主贷人每月缴存额)×12个月-主贷人公积金帐户余额
2、提前还贷: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原件及还款计划表。
注:必须首先使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额度,不足申请提前还款额度的,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方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主贷人缴交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主贷人“公积金职工流水账”(不在省直单位缴存的需提供); 若配偶单位未缴交公积金的,由单位出具未缴证明;若配偶无业,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无业证明。
(三)自有住房大修、翻修:
1、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需大修或翻修报告原件;
2、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
3、本人拥有的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有资质单位审核后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原件;
5、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现场查验报告原件;
6、支取方式:职工提交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结算款*或收据原件后,可申请提取现金。否则,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划入施工单位账户。
(四)退休:
退休文件或退休证的原件。
(五)去世:
死亡证明原件。配偶继承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非配偶继承的,提交财产公证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六)出境定居的:
护照原件。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公积金的职工,离职半年后且无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交辞职文件原件办理支取消户手续。
(八)工作变动:
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公积金账号到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九)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文件,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的原件。
(十)租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的,应提供《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划入管理部门指定帐户。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贵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结婚证原件。
四、特别说明:
1、以上需提交资料时效为开具之日起三个月;
2、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本人的储蓄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