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包括精神抚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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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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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2:55
一、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域不同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收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出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
这种概念的内涵,将死亡赔偿金限定在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内。最早体现在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该规定第四条“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第(一)项:“收入损失,死亡补偿费以死者劳动所得月工资赔偿二十年。计算公式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龄+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最高人民*的这种赔偿标准的计算办法,简单明了的说明了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生存能够创造的收益,因其死亡给近亲属减少的财产损失。从国家立法上看,1994年5月12日八届*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就是受害人亲属经济收入损失的赔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最高人民*最近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与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区别和计算依据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第31条规定各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给付。
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意识上受到的伤害,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二、赔偿依据不同
1、死亡赔偿金与被害人死亡时的年龄相关联。
死亡赔偿金采取被害人死亡时的实际年龄和法定赔偿年限相结合,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办法。最高人民*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者死亡时的实际年龄小于60岁时,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是法定的赔偿年限,不论死者死亡时是多大年龄,只要达不到六十周岁,均按此标准进行赔偿。至于年龄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按我国人的平均寿命年龄与死者实际年龄相结合,计算赔偿数额的一种办法。这种法定型化赔偿。即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销费者权益保*〉办法》均确立的这种赔偿办法。
2、死亡赔偿金与被害人的职业相联系。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人的能力有大小。死亡赔偿金是对人的劳动能力的一种价值肯定。法律把死亡受害者分为两大群体,一是农村居民,二是城镇居民。根据两大群体不同的可支配收入标准,分别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死者的职业不同,赔偿权利人所得道的赔偿额是不同的。
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由侵权人的侵害手段、获利情况综合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下列了六种情节,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乘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是由侵权人的侵害情节、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2001年2月22日制定的《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为5000元,侵害人是企事业单位的,赔偿为自然人的十倍。并特别强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须要,提高赔偿标准。”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实际。
理解和廓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同概念内涵和计算依据,能够理直气壮的在执法中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匡扶正义,鞭笞*。在社会上树立相互关爱,珍惜生命,创建良好的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2/11/1032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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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2:55
1.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纳“继承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9条已被废止。
《人损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其理论依据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以,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在需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一并审理和作出判决。《人损赔偿解释》第31条:“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可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可以同时要求赔偿,也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2.死者如果明知司机喝醉酒了,应该是有过错的。但是这个涉及到怎么能确定死都知道司机喝醉酒的问题。没有证据的话这个很难说了。
3。关系以亲子鉴定的为准。如有必要可向*申请作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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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2:56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纳“继承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9条已被废止。
《人损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其理论依据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以,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在需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一并审理和作出判决。《人损赔偿解释》第31条:“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可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可以同时要求赔偿,也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参考资料:http://www.mykh.net/viewarticle.php?id=17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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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2:56
哎 我也搞不懂,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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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2:57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