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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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08:45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合同补充约定)先生/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在 劳动合同期间 ,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您所在部门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等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指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3)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4)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6)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确认收到并同意)年月日年月日 这便是一份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