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0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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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7:41
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为: 1.缺乏罪证;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被告人死亡; 4.被告人下落不明;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 6.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等。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那么*一般不会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去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而不是*解决,*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诉的,*会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还有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