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刑法是怎样对待未成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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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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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14:36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六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此之前,关于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曾经有两个司法解释。其一是1984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学校和家长严加管教。”其二是2000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个解释文字略有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只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刑事豁免增加了一个“偶尔”的条件。豁免条件更为严格。
也就是说,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需有四个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不满16岁、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除了不满16岁是清楚的,其余三个条件都是不明确的。偶尔是几次?情节轻微是否包括幼女“同意”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包括*膜破裂、怀孕?
对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一律作为犯罪对待,我是赞成的。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他们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虽然也有*,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那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而实施的*。
但我的理由以及我构想的豁免条件与《解释》不尽相同。我认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如果幼女是“同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对待。我所说的“同意”,对于幼女来说,并不是指法律认可的、在理性基础上的对性行为的同意,而是指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在对性有一定了解基础上的对性行为的同意。借用有关的术语,可以把这种“同意”称为“准知情同意”。这种“同意”的年龄底线大体在12岁左右。性生理学和性心理学研究揭示,12岁左右的幼女以及幼男处于青春前期,性生理已有相当发育,性意识已萌芽甚至觉醒,异性之间的吸引已被双方明显地感觉到。据美国的有关调查,60%的成年女性回忆她们在12岁之前就了解到有关性的事情;40%的女大学生回忆在12岁之前有过*经历。美国另有一项对9~15岁未成年人的调查,结果表明63%的男孩和14%的女孩在12岁之前发生过性关系。中国的女孩或者男孩也许不会如此早熟,但也不会晚许多。《大清律例》就把已满12岁作为幼女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不必对已满12岁的未成年人有性的冲动大惊小怪。这样的性冲动是难以压制的。对性冲动的粗暴压制只能推波助澜。但是,为他们着想,对他们的性冲动以及由此发生的性行为也不能听之任之。父母的干预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在父母的干预之外,法律也可以进行适当干预。但是法律处罚的,应当是那些已经被成年社会的污垢感染并已经表现出道德品质问题的未经对方“同意”而实施性行为的未成年人。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与年龄接近的幼女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不论偶尔或者经常,也不论*膜是否破裂,是否造成幼女怀孕,我认为都无刑事处罚之必要(民事责任是另外的问题)。他们的性关系,大多属于早恋中的偷食禁果,虽然不智,但还有一些纯真。对行为人进行批评训诫足矣,当作*犯处罚则太苛严。我担心,他们会因为受到这样不能让他们信服的惩罚而敌视法律、敌视社会、敌视女性,进而发展成为真正的*犯。而且,对行为人的处罚还会对“被害”幼女的心理造成伤害。在我们这个社会,说她早恋*与说她被*,对她的心理和名誉的影响有很大不同。遭此打击,她以后性观念、性心理的发展可能会发生扭曲。
而对于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12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经常或者偶尔,也不论造成什么后果,我认为都应以*罪或者猥亵儿童罪论处(在这里,“明知说”也是适用的)。12岁和14岁、18岁一样,只是一个法律的推定,并不是说,幼女12岁前后的性生理和性心理的成熟度会有天地之别。杜里奥·帕多瓦尼在谈到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指出:“这种推定并不符合人格发展形成的渐进性(对特定事实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绝不是在刚满14岁的第二天就一下子形成的);但是,这样的推定却为维*律的确定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必需,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特别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上,更需如此。”
难题是,刑法如何把上述意思表达出来。有些国家想出一个办法。在有些国家,与幼女发生不构成普通*罪的性关系,双方年龄差距不大是刑事豁免的条件之一。例如,《奥地利刑法典》规定,与儿童发生*或与*相似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年龄大于儿童的年龄不超过3岁的,性行为不存在借助物品的情况,且行为既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儿童死亡的,不予处罚,但儿童不满13岁者除外;对儿童实施其他性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年龄大于儿童的年龄不足4岁,且未造成儿童重伤害,也未造成儿童死亡的,不予处罚,但儿童不满12岁者除外。《瑞士刑法典》规定,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如果双方的年龄相差不足3岁的,不处罚。为什么限定年龄差距?我分析,这主要是为了把利用智力和经验的优势诱骗幼女的情况排除于豁免之外。其次,这些国家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刑法一样,也是有层次的。奥地利是14-18岁两档,瑞士是7-15-18岁三档。17岁少男与13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比14岁少男与13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更有可能是诱骗的结果。《芬兰刑法典》没有限定年龄差距,也没有限定儿童年龄底线,但规定: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如果双方的年龄、精神或者身体成熟状况没有巨大的差距,不构成犯罪。这些规定值得借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4:37
是没有完成的性行为还是未成年的性行为?
强迫她人发生性行为未成的是*未遂,*未遂参照*标准处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4:38
看是什么性质的了,视情节而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4:38
你是不是又想做坏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