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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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19:31
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3)驻深部队(含武装*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注意事项
1、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2、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3、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