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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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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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2 23:24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规定。
一、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的基础是来水量,而来水量的多少受到大气降雨的影响。因为每年大气降雨量是不同的,所以每年的来水量也是不同的。因此,水量分配方案中的水量是一个多年平均的水量,每年随着来水量的不同,其可分配的水量也是一个变化的量,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各流域机构、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应当根据批准的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本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跨省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跨市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跨县的,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
二、水量调度计划,是指对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将既定水资源在不同的时间段及行政区域的科学分配。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制定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调度,有关地方*必须服从。否则,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第75条规定,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国家确定的重要的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如黄河、海河等重要江河的水量分配由于水资源非常短缺,事关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将水资源作为同生产要素一样纳入计划管理。本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