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2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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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5 18:46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从作出决定执行刑拘时开始计算,严格来说,问询调查时间(没有作决执行拘留时间)不计算在刑事拘留的时间但一般是只要被*机关控制剥夺其行动自由开始就计入了刑拘时间(因为这个时间一般较短)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的刑期 ,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 刑事拘留期间 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根据*《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中国的法定处罚规定对时间的规定一般是一致的,由此也可以引延为刑拘时间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