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通过环评验收现在环保要求提高了还能继续生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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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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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0:04
报告书有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竣工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主要看验收审批部门的意见。如果工艺规模等变化比较大,可能需要重新环评。如果变化不大,可以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时重点说明实际情况与环评的变化及变化原因及预测影响的变化情况等。报告书批复后五年内开工了,原环评是有效的;如果项目实际建设与环评比较存在重大变更,应重新编制变更环评;如无变更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如未按批复的措施进行落实,需进行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验收。生态监测做不下来的原因何在?建议与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这种问题现在应该可以开展验收,但是需要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是否需要申请试生产及履行处罚手续,如不需要直接委托验收即可。给予是否满足验收条件,验收单位调查、监测后会给意见或建议。
主要问题:未通过验收怎么办?超过五年是否需要补做环评?
1、根据环评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管理规定:逾期未通过验收,超试生产最长一年期限的要求了。
根据国家相关*研究了一下:
1、不需要补做环评:项目已开工,并已获得试生产核准,但超期试生产,故不是环评法中的“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管理要求.
但是考虑已经5年了,如果变化较多,环保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开展后评价。
2、逾期验收相关处罚: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5万-10万。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污染排放超标的则会受到其他相应处罚,不展开。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相关案件查处结果看,基本上为: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其中,危废焚烧装置整改不到位的话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0:05
环评不需要验收,环评需要交给当地*部门审核,但是如果审核后应该是2~3年项目没有建设的话,就作废了,需要重新做环评。项目根据环评建设后,需要做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一般是项目建设完成试运行3个月
1年内。目前很多不懂环保的企业,建成很多年也没有验收,不查到还好说,查到的话就是属于违法行为,需要罚款的,严重的可能责令停产整顿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要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编排结构应符合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用性强。
(2)基础数据可靠。基础数据是评价的基础。基础数据有错误,特别是污染源排放量有错误,不管选用的计算模式多正确,计算得多么精确,其计算结果都是错误的。因此,基础数据必须可靠。对不同的同一参数数据出现不同时应进行核实。
(3)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合理。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模式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参数也因污染物和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预测模式和参数选择应"因地制宜"。应选择模式的推导(总结)条件和评价环境条件相近(相同)的模式。选择总结参数时的环境条件和评价环境条件相近(相同)的参数。
(4)结论观点明确,客观可信。结论中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选址的合理性作出明确回答,不能模棱两可。结论必须以报告书中客观的论证为依据,不能带感*彩。
(5)语句通顺、条理清楚、文字简练、篇幅不宜过长。凡带有综合性、结论性的图表应放到报告书的正文中,对有参考价值的图表应放到报告书的中,以减少篇幅。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有评价资格证书,报告书的署名,报告书编制人员按行政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技术审核人、项目总负责人,依次署名盖章:报告编写人署名。
法律依据:
《环评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