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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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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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21:17
第三十八条
【通行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在有交通信号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广义上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的指挥。这里所说的“交通信号”是指狭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二是在有交通信号,同时也有交通*指挥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的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的指挥。三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