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中的国家利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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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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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7:39
【案情介绍】
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1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
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l.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说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
(l)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
(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
(3)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