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过期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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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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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0:43
近日,鄞州区消保委邱隘消保分会接到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其花258元购买了一张某酒店的粽子提货券,此后因故外出,一直没有使用该提货券,回来后却发现已经过期,与酒店方进行电话沟通时,被酒店告知该提货券因过期导致作废,无法提货。吴先生认为粽子提货券是他付款购买的,商家尚未履行义务,单方宣告过期作废,不合理,要求提货或者退款,但商家坚持认为该券已过期,拒绝提货或者退款。
经过了解,提货券是该酒店在2021年端午节前发售的,由于是季节性供货,一旦过季,酒店就结束了该项业务,所以在提货券背面标注提货期限,并注明过期作废字样,且在购买时,也告知吴先生,需要在标注的有效期内提货,吴先生的提货日期已经超过了标注期限,酒店也已经结束了该项业务,无粽子可提。
消保工作人员告知酒店方,提货券实质上是一种预付性消费券,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不记名预付消费卡,商家约定的有效期不能低于3年;如果商家设定低于3年的有效期,则商家自行标注的有效期可视作无效。如果商家标注有效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超过提货券有效期,商家也不能据此认定提货券完全失效。
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再来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消费者短期内逾期,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款或延长使用期限。
所以
由商家自行规定的所谓“过期作废”,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经过工作人员调解,消费者吴先生可以在合法的有效期限内,随时向该酒店粽子的供应商提货。
对此,消保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一定要注意此类消费行为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尤其要重视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或损失。当然,对所谓“过期失效”不合理店规等单方面的商家行为,消费者也要勇敢地说“不”,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