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的优缺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6 00:05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4:37
我国原有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虽然对规范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正常的国际民事法律秩序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体系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离成为一个健全、完善的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国际私法界专家及务实界同行共同努力的结果。该法共有8章52条,就民事主体、婚姻家族、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冲突冲突规则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地不合时宜的局面。该法具有与全球化时代相适应的先进立法理念,它的冲突规则全部是开放式的双边冲突规则,表明立法者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律的开放态度。它注重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总则第一流条还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整部法律中的总体地位,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独树一帜。该法对于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界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演变 、适用的五大原则及不足之处。
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的一次质变飞跃,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从此告别编章式为主、散见式为辅的立法模式,步入以法典化立法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各类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解决上述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指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范(又称为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的国际公约称之为“国际私法规范”),来援引、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或统一实体法,并将确定的法律应用于实际案件,从而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其争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国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际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国际私法。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来看,国际私法主要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专门的规定,如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适用通则法》;二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三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
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演变
(一)两个“两个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大致可以用两个“两个阶段”来梳理。一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分为1949年前和1949年后两个阶段。二是1949年后又可以改革开放为界,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单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18年,当时的北洋*就颁布了一个《法律适用条例》。1927年,南京国民*令暂准援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30年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涉外民事交往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加上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位置,几乎是空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也日渐被人们所重视。在我国先后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中对相关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了规定。比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和合同法等。特别是民法通则设专章(第8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9条规定。此外,最高人民*在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颁布的许多司法解释含有不少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客观地说,在2010年《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和基本国情出发,在总结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国际上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些最新成果,并且在立法上有所创新。从立法模式上看,采取了以专章规定加在有关单行法中列入相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模式。而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既有总的一般性规定,又有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定。而具体的规定还涉及国籍和住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时效、物权、合同、侵权、票据、海商、婚姻、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4:3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缺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意义)
作者: • 更新时间:2022-07-31 15:21:57 • 阅读 776
我国原有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虽然对规范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正常的国际民事法律秩序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体系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离成为一个健全、完善的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国际私法界专家及务实界同行共同努力的结果。该法共有8章52条,就民事主体、婚姻家族、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冲突冲突规则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地不合时宜的局面。该法具有与全球化时代相适应的先进立法理念,它的冲突规则全部是开放式的双边冲突规则,表明立法者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律的开放态度。它注重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总则第一流条还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整部法律中的总体地位,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独树一帜。该法对于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界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演变 、适用的五大原则及不足之处。
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的一次质变飞跃,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从此告别编章式为主、散见式为辅的立法模式,步入以法典化立法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各类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解决上述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指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范(又称为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的国际公约称之为“国际私法规范”),来援引、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或统一实体法,并将确定的法律应用于实际案件,从而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4:38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缺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自4月1日施行。经过仔细的研读分析,笔者发现其既有进步性体现,同时也仍有不足。但总的来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立法工作的进步性体现。
关键词:意思自治 保护弱者 连结点
一、《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优点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际私法规则具有相当程度的先进性,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 1 页
1.三个原则的体现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后来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并成为现代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冲突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在其发展中,得到逐渐延伸和重新确定。这同时也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我国立法者将此原则扩大到其他领域,例如,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三条里明确的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总则的一般规定。此外,第二章的民事主体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物权、债权领域,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看出,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的扩大。但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如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 2 页
(2)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纽约首席*官富德(Fuld)1954年在“奥廷案”(Auten V. Auten)中首次采用了“最密切联系说”解决了一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后美国法学家里斯(Reese)在1971年的《冲突法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理论性的概括。
20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从临近的朝韩的国际私法来看,两国均在相关问题上也确立了该原则。《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第一章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在第二章的的民事主体的第十九条,第五章的物权第三十九条,第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4:38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优点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际私法规则具有相当程度的先进性, 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个原则的体现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后来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并成为现代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冲突法 的主要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在其发展中,得到逐渐延伸和重新确 定。这同时也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我国立法者将此原则扩大到其他领域, 例如,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三条里明确 的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总则的一般规定。此外,第二章的民事主体的第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物权、债权领域,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看出,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 范围不断的扩大。但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如第一章第四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 制性规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纽约首席*官富德(Fuld)1954 年在“奥廷案”(Auten V. Auten)中 首次采用了“最密切联系说”解决了一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后美国法学家里 斯(Reese)在 1971 年的《冲突法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理论性的概 括。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逐步 成为国际上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从临近的朝韩的国际私法来 看,两国均在相关问题上也确立了该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4:39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优点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际私法规则具有相当程度的先进性, 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个原则的体现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后来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并成为现代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冲突法 的主要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在其发展中,得到逐渐延伸和重新确 定。这同时也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我国立法者将此原则扩大到其他领域, 例如,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三条里明确 的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总则的一般规定。此外,第二章的民事主体的第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物权、债权领域,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看出,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 范围不断的扩大。但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如第一章第四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 制性规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纽约首席*官富德(Fuld)1954 年在“奥廷案”(Auten V. Auten)中 首次采用了“最密切联系说”解决了一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后美国法学家里 斯(Reese)在 1971 年的《冲突法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理论性的概 括。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逐步 成为国际上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从临近的朝韩的国际私法来 看,两国均在相关问题上也确立了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