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5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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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22:51
刑事档案不能消除,除非是误判的刑事案件就可以申请上报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 的; 6.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根据《*机关出具有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工作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