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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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1:29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的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二、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前并已开具**,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或免税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或免税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公告》、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应先将*专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