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条件 长沙机动车转移登记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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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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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7 19:20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自机动车交付之日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现机动车所有人向该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人民*、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