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小区商品房的物业合同可以单独签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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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6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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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5:02
同一小区商品房,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与每户业主单独签订,依据如下:
1、违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2、违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3、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违背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的规定。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服务事项,参照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否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活动混乱、纠纷不断。
5、不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重点是建设单位未尽前期物业服务责任,不按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不公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备案文件,物业管理与服务均缺乏客观公正依据,违规收费比较严重。
6、非法要求每户业主单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欺诈之嫌;若是许可每户业主单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一小区会存在与多个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必然引发业主之间的纠纷,成为基层社区物业管理混乱的根源。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帮助朋友。有关国家规定,详见本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尽义务”、“按国家规定共享共有车位的收益”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