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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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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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6:25
(一)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组织拟订并监誉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
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调查研究,推进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新品种保护;拟订海洋与渔业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管理海洋与渔业计量工作。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组织实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监测、发布渔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九)负责指导全省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生产和水产加工流通;提出渔业保护*建议,组织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活动;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枯,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国际海域和渔业水域划界,维护边界水域安全,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脸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维护边境地区渔业生产秩序;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海洋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全省管辖海城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全省海监队伍。
(十四)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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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6:25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组织拟订并监誉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
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调查研究,推进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新品种保护;拟订海洋与渔业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管理海洋与渔业计量工作。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组织实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监测、发布渔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九)负责指导全省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生产和水产加工流通;提出渔业保护*建议,组织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活动;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枯,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国际海域和渔业水域划界,维护边界水域安全,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脸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维护边境地区渔业生产秩序;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海洋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全省管辖海城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全省海监队伍。
(十四)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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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6:26
(一)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组织拟订并监誉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
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调查研究,推进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新品种保护;拟订海洋与渔业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管理海洋与渔业计量工作。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组织实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监测、发布渔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九)负责指导全省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生产和水产加工流通;提出渔业保护*建议,组织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活动;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枯,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国际海域和渔业水域划界,维护边界水域安全,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脸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维护边境地区渔业生产秩序;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海洋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全省管辖海城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全省海监队伍。
(十四)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26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组织拟订并监誉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发展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
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调查研究,推进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新品种保护;拟订海洋与渔业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管理海洋与渔业计量工作。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组织实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监测、发布渔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九)负责指导全省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生产和水产加工流通;提出渔业保护*建议,组织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活动;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枯,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国际海域和渔业水域划界,维护边界水域安全,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脸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维护边境地区渔业生产秩序;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海洋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全省管辖海城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全省海监队伍。
(十四)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辽宁省海洋渔业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对外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场服务,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
(二)*法规和规划处
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重要*调研;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的工作;管理全省海洋基础数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海洋事务综合协调的具体事项。
(三)科技教育处(外事外经处)
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教育规划和*;承担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调查与评价;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科技平台和数字海洋建设;承担海洋与渔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海洋与渔业技术地方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组织渔民从业技能和渔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以及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
(四)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拟订全省海域使用的管理*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围填海计划及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海域使用许可;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征收海域使用金;组织海城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海岸线修测及海域勘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五)环境保护处(海洋预报减灾处)
负责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度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海岛生态保护,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质量评价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海洋环境观测、灾害预报警报和评价管理;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渔政处
组织拟订全省渔政管理*;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组织指导全省渔业行政执法,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种质资源管理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规划与指导,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业资源损失赔偿管理,维护全省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负责处理涉外渔业纠纷;承担全省渔政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建设规划与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指导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
(七)渔业处
组织拟订全省渔业产业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渔业产业化经营、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措施;指导全省水产养殖业、捕捞业和加工业发展;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组织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负责全省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申报外海和远洋渔业许可;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和调查;组织渔业生产抗灾救灾;负责渔业信息体系建设,负责渔业节能工作。
(八)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拟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管理水产品包装和标识;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水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认定;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无公害水产品标志和水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推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九)计划财务处
拟订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渔业生产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扶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财政*和项目建议;承担海洋与渔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各项经费使用;指导、监督厅直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欢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渔业经济统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驻沈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事项;负责海洋与渔业特有工种职业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