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第二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3 15:28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20:00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一是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二是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这里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一般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概念。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

  (1)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3)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在必要的场合。

  (4)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概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2、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应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3、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法侵害人已被*;

  (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

  (5)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4)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

  (5)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如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本身既可能已经给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也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某种行为,也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核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甲为了盗窃财物于夜间不法侵入乙的住宅,乙发现后喊了一声“谁”,甲便逃走了。由于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不可能被误认为犯罪,故没有必要认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对正在进行的抢夺犯罪进行正当防卫的,即使不法侵害人仍然夺走了财物,也成立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速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这表明防卫过当人的主观恶性小;防卫过当是在紧迫情况下造成的,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

  四、特殊正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对于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就不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劫持航空器等。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甲使用严重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进行防卫已经制止了甲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继续“防卫”造成甲的伤亡,否则属于事后防卫。

  【分析】

  1、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乙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乙轻伤,甲的这种行为既不是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事后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认为是正当防卫,而且,正当防卫(未过当)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对于本案亦有分歧,有人认为是防卫不适时。

  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结果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已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就已经结束。因此张某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结果致乙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第二节

属于事后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排除犯罪性行为

即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的、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的实质在于,防卫人如果遭遇到某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过当问题,从立法上一方面体现了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态度;另一方面...

请问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的主考的罪名有哪些?

①重点章节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二、四、五、六、七节,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二、七、八节,第八章贪污贿赂罪。②重点罪名。重点掌握常见多发罪、相近易混罪、最新修订的罪。2.结合案...

我在司法考试习题里看见的问题,请高手解答。

回答如下:此题为刑法学中的排除犯罪事由的问题,属于被害人的承诺。被害人的承诺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其次要理解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首先看被害人的承诺,你也是学法学的,应该知道被害人的承诺中,需要注意的7大要点,在此我就不再赘述。此题...

2010年司法考试专题刑法——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中)

第一个选项是将抢劫者杀死属于正当防卫;第二个选项是防卫过当;第三个选项是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第四个选项是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哪一个是正确的答案呀?第四个选项。为什么说最后一个是对的呢?因为不法侵害人已经昏迷,丧失犯罪能力,应该说犯罪...

司法考试14科,哪14科啊?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第四节 法律监督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第二节 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三节 法的传统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第五节 法治理论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法与经济第三节 法与政治第四节 法与道德第五节 法与宗教...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过关检测试题 含答案(多选题)?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关注国信弘创小马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免费资料起诉...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真题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录

《刑法》目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刑法分值分布二、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说明三、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二、犯罪构成(一)...

2011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刑法图书目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的刑法图书目录详细列出了两大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客观题,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章节。刑法总论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核心概念,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罪数区分标准,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关键概念,以及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

犯罪排除事由 串讲和精讲的区别 讲义和精讲的区别 精讲和串讲 李占英精讲四 李占英精讲二 方法精讲 精讲的意思 法定事由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
负债比率与产权比率的关系负债比率 ...cm的两个平行截面,截面面积分别是5π cm 2 和8π cm 2 ,球心不在... 已知球的两个平行截面的面积为5π和8π,它们位于球心的同一侧,且相距为... 已知球的两个平行截面的面积分别为5派和8派,他们位于球心的同一侧且相 ... 已知圆的两个平行截面的面积分别为5π和8π,它们位于球心的同一侧且相 ... 已知球的两个平行截面的面积分别为5π和8π。。它们位于球心同侧。而 ... 清代金农擅长隶书他的书法被称为 鬓角下长毛的相法? 为什么我是这种鬓角,能不能搞出那种长在脸上的鬓角 男生怎么留鬓角? 好听的百货店铺名字 可使用借势起名法? 周迅现身电影《第十一回》首映礼,她的状态为何能让众多网友直呼羡慕... 年近半百的周迅,气质状态仍在线,现身活动宣传新电影,你羡慕了吗? 梅西夺冠为什么弯着腰走 网友给梅西捧大力神杯配的啥歌 梅西世界杯领奖步伐的典故出自哪里? 为什么要少在KTV停留? 耳鸣是不是不能去电影院和ktv 山东有人挖野菜因气溶胶传播被感染,疫情下哪些场所应该少去? 《空间农场在异界》txt全集下载 TVB现在还剩下多少配音师 林晓萍的配音作品 迈克尔杰克逊的粉丝都做了什么惊天动地的事? bangdream怎么换原唱 bangdream买的歌哪里玩 异教诗怎么样 维京三剑客算不算异教民谣 异教的解释 少年梁祝txt全集下载 谁能给我这张动漫图片的详细资料,比如出自何处什么的,多谢 王楚钦和马龙谁厉害 祝贺!国乒00后勇夺男单冠军,王楚钦连赢马龙、莫雷高德等人登顶_百度... 家长应该如何面对老师的批评? 家长应该如何正确面对老师的批评? 家长如何看待老师对孩子的批评求答案 关于春天的作文 续写 朱自清春续写作文 家长跟孩子其实更在乎老师对孩子的评价 观察春天续写作文 ...风正哭着悲伤的眼泪 我的心不再盼望一个新的春天 我的泪和我_百度... 青城山下忏讲的什么 青城山下忏小说好看吗 忏悔之夜的txt全集下载地址 夏天到了快点在学校把冷饮安排起来 抓住4个饮食关键点 让宝宝盛夏胃口大开 幼儿饮食:增加宝宝食欲的妙招 念奴娇·昭君txt全集下载 女人几岁的时候是欲望最高的阶段? ...腹黑 校园 穿越 机战 战争 超能力 魔法 此类动漫的 加164154571 新 ... 向奋斗在抗疫一线的工作者致敬的手抄报 奋斗手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