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4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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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19:33
“一事不二罚"?这样的违章可不适用
“一事不二罚”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不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些车友可能在高速上超速违章了,被同一路段的多个电子摄像头拍到,但只会收到一次处罚,而非每一次被拍到都会受到处罚。但“一事不二罚”也有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结合一些专业意见带大家一同了解“一事不二罚”及哪些违法行为“一事不二罚”不适用。
1.“一事不二罚”
“一事不二罚”的概念来源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重复处罚。
就如上面所举的在同一路段被多个电子摄像头拍到超速违章的例子,就是如此。如果有车友在路边或人行道短时间违停,也只应被处罚一次,不能被多次处罚。相似的还有,若车友在开车时接打同一通电话时,被路上的多个电子摄像头拍到,也只应被处罚一次,等等。
对于超速处罚,*交通管理局在2013年印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里也有“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这里,需要留意的是这一组关键词“同一辆机动车”“同一道路”“同一行驶方向”“处于持续状态”,这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限定;而“被同一县(市、区)”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关键词,待会儿会谈到。而处罚是选择“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2.可能会被多次处罚的情形
如果有证据记录到该违法行为并非“同一违法行为”,例如不具有持续性,那么肯定是会依据事实进行处罚的。
刚才提到的另一个关键词“被同一县(市、区)”也十分关键。换言之,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到下一个区域仍未纠正,也是会被记录另行处罚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有“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一区域实施的违法行为持续到下一区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对连续超速的时间或者距离不加以*,那么行为人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从而提前预期并实施成本较低的违法行为,以一次违法处罚的成本换取长距离的超速。如此,将难以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甚至成为一种捷径,最终可能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与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监管目的不符。因此,即使是“同一违法行为”,除了考虑“一事不二罚”的公平性,处罚时也在衡量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车辆长时间违停也与此类似。
长时间的违停阻碍交通妨碍通行,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来说,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便是按时间长短计的。如果仅以一次低成本的违法行为换取长期违停,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来说也有失公平。
日常中,如果车友们的“同一违法行为”产生了多次违章,可以依据“一事不二罚”为自己申辩。
但同时也应注意,如果您意识到自己已经产生了违法行为,就应该及时纠正,以免违法行为持续产生更大的影响,对他人造成不便,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自己也要因此负上更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