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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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23:55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对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予以明确界定,即“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具体而言,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这些人都是依靠受害人在人身损害死亡或者致残前扶养的,都属于进行赔偿的被扶养人的范畴。*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的认定应以此为据,以前的规定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有些遗憾的是,该解释未对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予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民法理论,进行探索,将出生后为活体的胎儿列入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内,对其应得的生活费进行赔偿。 综上:按照新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的妻子现年57岁,应该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