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改革前的事故,改革后起诉能执行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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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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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17:40
根据*的公告,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调整后的责任限额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综上,如果是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你所上的交强险还未过期,赔偿限额将自动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