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拆迁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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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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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21:48
对于商业住房的拆迁,暂时没有3倍赔偿这样的法定条例。但是,如果该商业住房用于出租给企业办公,或租给商家经营,因为有额外的附加收益,这一方面的损失可加入该商业住房的赔偿评估中。当然,具体要看当地*,是否对此类拆迁,有什么特殊的补助赔偿*,这个要看实际情况来计算。
需要依据拆迁协议、拆迁公告和被拆迁房屋产权等情况来确定。
(1)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基于拆迁*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具体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