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4 09:4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03
申请破产必须具备的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 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破产原因的规定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于企业破产的原因,我国新旧 企业破产法 有不同的表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此规定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 法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 债务人破产 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此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此规定适用于不但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