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2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9:17
同一般的诉讼一样,只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有不同的称呼而已。
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联名起诉”这个概念。您所谓的联名起诉,指的是法律中的“共同原告”概念。何为“共同原告”?想要弄清楚“共同原告”这个概念,先要明白什么是“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在共同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您所谓的“联名起诉”准确的说是“共同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里“共同原告”的情况。简单的讲,就是多个原告就统一诉讼标的进行诉讼,*采用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形式。
至于“联合起诉”起诉有多严重,想必看到这里你也大概有个了结了。所谓“联合起诉”仅仅是诉讼的一种形式,并不涉及严重与否的问题。
最后,无论是诉讼是何种形式,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都会是采用同一种标准。不会因为原告的多少或者被告的多少,就改变对案件的审判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问题的简单回答,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