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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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7:58
1.《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 无正当理由 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第五十七条人民*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在判决撤销的同时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答辩状 中写明,提请人民*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 管辖 ;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 代理 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