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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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37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了关于管辖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强化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障,主要表现在:1、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扰,将级别管辖权上收——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由中级*管辖。2、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选择权——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3、确认和吸收了行政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原则:跨区域管辖原则——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4、明确管辖权争议的可操作性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5、吸收了司法实践的经验性原则: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