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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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9 17:59
本案原告玄霆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学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委托期间王钟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均归属于原告。2010年7月18日,王钟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被告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发表《永生》作品。2010年7月23日,原告起诉王钟,要求继续履行前述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表作品,承担违约金,并请求*确认《永生》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2012年5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判决,确认王钟创作的《永生》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玄霆公司所有。原告认为,本案被告纵横网络在此判决生效之后,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权案外人通过互联网使用传播该小说。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遂诉至*,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基于《永生》作品的对外授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