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今天要我补开四年前的发票,请问合理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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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2:08
法律依据在于双方银行发生额:
在当年对方向你公司购货,主要是现金,还是款到发货,如果当年是现金购货,当年你方没开销售*给对方,如果你账户也没此笔销售收入,说明你公司有另设..,说好听的话:只要内部不透露出, 现在对方要你方当年销售*,你不给销售*是无凭无据的一种形成你方的真理。你方账户有此笔销售收入,你方销售*传到对方,如对方没收到或收到遗失,这时对方要销售*是没意义的,四年了你方也是没责任的。
如果是双方签定购销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从双方财务记账规则来说:你方收到货款记,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对方全称。如果你方当时有开销售*,和产品出库单及提货清单记,借:“预收账款”- 对方全称, 贷:“产品销售收入”- XX产品, 贷“应交税金”- 应交* - 销项税额。从这你方角度来说:你方销售*传到对方,如对方没收到或收到遗失,这时对方要销售*是没意义的,你方也没责任的。
收到货款如果你方账户中没体现出这笔销售收入,那你方账户上,贷:“预收账款”- 对方全称发生额还存在,说明你方当年没有开了销售*。这时对方要你销售*还是意义或没有意义,是一个问号。
反过来对方账户,对方货物入库没有你方销售票据,按财会务规则记账,按购货合同价格预入库,等记有关此笔业务所科目,就是对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对方账户中至今还是存在你方的“预付账款”发生额还存在,这是你方责任问号。
四年了,对方要你方销售*,就是有销售*对方现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四年了,对税务人员来说:每年审计时,对方账户存在这一问题, 没发现或发现没提问对方,就不谈到这一方面来了。
现就可以总结了,如果你方当年确实有开出销售*,没体现此笔销售收入,这时对方要你方销售*真的太有意义了。为什么,可能对方想揭露你方“偷税漏税”的行为。因为双方银行账户和你方的提货清单就是铁证法律。成为你方“偷税漏税。”四年了,现在对方想你方开当年销售*,不管对方销售*有用或没用,你方总是要负责任了。
如果是“偷税漏税”你方不要去考虑在开新的销售*了或你方有取到非法*,开了你方记账那个科目对的上,开了是一错再二错了,就等待对方决定吧!真的对方放不过“偷税漏税”该罚款就罚款吧。事实隐瞒不过的。
按你提问,不知双方全面内情,答也不完善;也可能答的是例题和抽象真实吧!成为交谈作为你参考吧。
不过网上提问,有的是真正得到帮助,有的是假设,有的知情想考考对方。如果是真的你方是“偷税漏税”我的抽象回答是对的,你也不会给予“悬赏分”: 如果是真的你方不是“偷税漏税” 我的抽象是例题的,那你“悬赏分”: 给予他人或不满意。如果你是假设的,你就实是求是,你向所有向你回答者作出给予“悬赏分”: 或不满意的决定。
总的这我认为,没有企业从购入货物到至今四年才要销售*,其中是有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2:09
如果4年来的销售,虽然你没有开具*给他,但是你在纳税时,都做了未开票收入的话,,他的要求是无意义的,因为你依法纳税了吗,相反,如果你没纳税,他要是去税务局告发你,说你是销售不开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那你可真是麻烦了,,,本质上看,尽管现在他要求你开4年来的*,实际对他来讲是有意义的,因为不管这之前那一年的,因为现在你给他开,日期肯定是10年的。因此他照样可以入账,,
所以单纯从什么法律啊,*有没有意义的角度来考虑,没什么意义。最好还是把这个摩擦解决了,可以告诉他,以后再卖你的东西给更大的折扣,,,最好别把*补给他,这样税务很可能就会怀疑你,而且4年来的*,真的补的话,还会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吗,,,
明白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2:09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的填开时限,但按规定只要发生的业务购方都可以叫你开票哈。不过我个人觉得过了四年了谁还会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