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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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5:37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出台,让更多的纳税人倾向于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应当不包含*。该文件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主张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的一个强烈理由是:*属于价外税,如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则重复征税。那么,事实应当怎样呢?
根据印花税相关*的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是合同金额(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和收入(如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条例制定于1988年,彼时,尚未开征*,是否含*不是问题,如今,全面营改增,是否含*已经成为一个问题。那么,该不该含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对合同金额(或收取的费用、或收入)的约定,一方负有对标的物(或服务等)的交付(或提供)义务,另一方必定有给付价款的义务,而这个给付的金额也必定是含*的。如甲、乙双方签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是200万元,*是22万元(新项目、一般计税),这样的约定,双方很清楚,购买方要向销售方支付222万元而不是200万元。如果购买方未按期付款,双方发生诉讼,甲方向乙方追偿的,肯定不只是200万元价款,还要有22万元*款——即使价、税单独标明,双方对合同金额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222万元,而不是200万元。其他的合同也是如此。根据这个判断,除去免征*销售(转让)合同外(合同金额也不可能含*),合同金额中,无论价、税是否分别标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含*,因为这正是合同法要保护的价款,也是印花税要征税的本义。
综上所述,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仍有不少互相交叉、重复征税的规定(如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地价),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含*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