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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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1:05
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双方争执不下的事或不易解决的事情。这个时候,双方可以在人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一、调解协议书是无名合同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它具备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即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同时,它又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因此,调解协议书是无名合同。二、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分类如下:(一)有效的情形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的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三)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相信通过上述分析,大家应该已经知道,调解协议书是什么了。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权益。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和平协商,互谅互让。不管用什么方式调解,法官一定要对自己调解的案件负好责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强制或压制调解。鉴于我国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作出评价时,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判决无非也是这样”等法律精神来迷惑或变相的威胁当事人,使其担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调解书的制作要具备必要的说理和逻辑,应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写入调解书,因为调解的过程和理由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实体公平的实现过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结论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减少了拒签调解书的频率和反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