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3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0:23
世界五*系为:中华法系、*法系、英美法系、*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其中中国法律属于*法系,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两*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法律分类不同。*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两*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此外,两*系在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扩展资料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世界五*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英美法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0:24
判例法 即以判例形式形成的法律 但是随着英美法系和*法系的逐渐融合 美国也制定了大量的制定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0:24
在法学体系上普遍观点是现存的主要法系是海洋法系和*法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0:25
英美法系和*法系,中国倾向*法系。*法系主要就是制定法,也即成文法,法典化,白纸黑字的写下来。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即不成文法,法官的一个判决可以作为其他法官以后判决的依据,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同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做出不同的判决,灵活。他们各有利弊。并且在相互学习。具体我国,即不管案件有多类似,也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裁判。另外现在,在英美国家,非常重要的法律还是法典化的,即衡平法,他们在与判例法冲突时候,效力是高于判例法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0:26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