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条例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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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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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9:48
一、法定节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
(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也是带薪的。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工作小时数×300%。
2020年中秋节撞上了国庆节,*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二、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医疗期待遇
(一)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法定的病假工作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婚丧假
根据各地相关条例规定不同,婚假天数在3天至30天不等。
(一)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探亲假
(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带薪护理假
(一)7月,《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最多20天的带薪护理假。
深圳市*常委会此次公布的草案提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云南省老年*益保障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家中老人生病住院都可享受10~20天的带薪护理假。
(三)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福建、广西、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等10余个省份也已出台了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假时长有所区别。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七、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
(一)“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九、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一)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二)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十、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需要强调的是:保障职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上班也能拿工资”,体现了劳动法对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保护,并不是助长某些人不劳而获的思想。